周 周浩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

取保候审

宝安看守所在押人员不批捕后何时释放?案件结束了吗?

不批捕后是否立即释放?从宝安看守所出来是否等于撤案?本文区分不批捕、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及案件终结,并说明家属接人前需要核实的事项。

发布: 更新: 约 5 分钟 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案件程序

家属收到“没有批捕”的消息,容易立即赶往宝安看守所接人。建议先核实决定是否已送达公安机关、后续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办理要求,不要把口头转述直接理解为确定的释放时间。

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,公安机关收到通知,应当立即释放原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。但不批捕不等于撤案,也不等于此后必然不起诉或者判无罪。 需要分别看不批捕决定、后续强制措施和案件最终处理。依据1

一、不批捕后为什么还会办理取保手续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需要继续侦查,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

因此,“释放”意味着不能继续以原拘留措施羁押;是否能够按通常方式回家生活,还要看后续依法采取的措施。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要求不同,应以实际文书为准;另涉其他案件或其他合法措施的,也需核实。依据1

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有错误,可以依法要求复议,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,不能以“还在争取批捕”为由继续维持原拘留。依据1

二、不批捕的原因不同,后续工作也不同

现有证据不足、依法不符合逮捕条件,以及虽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,不能简单混为一谈。应通过依法可以获取的信息核实决定原因,不要仅凭“人已经出来”反推一定是无罪。

若关键事实仍待查证,后续应关注补充证据是否回应争议;若主要是没有继续羁押必要,则更要关注案件实体责任,以及取保期间的监管要求。不批捕后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,并在符合条件时移送审查起诉。依据1依据2

三、解除取保候审,也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终结

“不批捕”解决是否批准逮捕,“取保候审”是一种强制措施,“解除取保候审”解决该项措施是否继续。判断是否撤案、不起诉或者已有生效裁判,需要查看相应处理文书及内容,不能只凭解除取保决定书。依据1依据2

例如,程序转入下一阶段、强制措施发生变化,都可能涉及原取保措施的解除或衔接。看到“解除”二字后,应继续核实案件去向、是否有新的措施以及保证金如何处理。依据2

四、家属可以协助整理一份后续事项记录

建议记下决定取保机关、执行机关、起止日期、报到要求、允许活动范围和承办联系方式,保存取保决定、保证金缴纳凭证及此后收到的文书。

对已经收到的传讯和材料提交要求,应由当事人依法配合。不得删除记录、要求他人改口或者安排逃避到案。确有工作、就医等出行需要,应按规定申请,不要把口头上“暂时没事”理解成免除取保义务。依据2

五、释放后,哪些辩护工作仍可能需要继续

后续可以继续核实案件进展、整理有利材料和争议问题,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阅卷,并根据证据判断是否提出不起诉或者其他辩护意见。

对家属而言,更准确的问题不是“是不是已经彻底没事”,而是“现阶段采取什么措施,案件还在进行什么程序,以及有哪些事项必须继续履行”。

六、到宝安看守所接人前后,核对哪些事项

建议先按正式通知核实接人安排及所需材料;实际办理后,保存收到的释放、取保或监视居住等文书,记清报到地点和后续联系要求。家属不应仅凭预测的第37天在现场等待,也不要通过私人付费换取所谓“提前放人”。

律师可以结合委托范围,帮助当事人核对新措施、出行限制和后续材料。是否还需侦查、何时移送审查起诉,应继续跟进,不能因人已离开看守所就停止关注案件。

常见问题

不批捕后办了取保,是不是仍有可能起诉?

存在这种可能。不批捕和取保不等于撤案,后续是否起诉取决于案件证据和依法处理结果。依据1依据2

解除取保决定书能够证明无罪吗?

不能单独证明。还应核对是否撤案、不起诉或已有生效裁判,以及是否进入下一阶段或变更了措施。依据2

咨询与材料准备

需要就本文涉及的会见、取保或刑事辩护事项咨询,可通过咨询表单预约周浩律师。广东广尚律师事务所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5号前城中心2608。首次沟通先提供基础案情;敏感材料请通过双方确认的非公开渠道传递。

主要依据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、第七十九条、第九十条、第九十一条、第九十二条、第一百七十七条;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。

依据1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。

依据2: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

法律声明

本文介绍一般法律程序,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,不构成对会见具体时间、取保候审、不批准逮捕、不起诉、缓刑或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。文中涉及宝安看守所的内容,不代表该场所有独立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取保条件或办案标准;实际羁押地点、办案机关和程序要求应依法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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