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 周浩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

取保候审

宝安刑事案件取保保证金:交多少、交给谁、如何退还

宝安取保保证金没有一份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价目表。本文说明保证方式、法定金额因素、银行专门账户,以及保证金与律师费的区别。

发布: 更新: 约 6 分钟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金退还

家人为宝安看守所在押人员咨询取保时,应把两笔款项分清:依法决定收取的保证金,以及按委托合同收取的律师服务费。本文适用国家层面的规定,不提供所谓“九围看守所包办取保价”。

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保障诉讼的保证方式,不是律师费、罚金,也不是支付后就能获准取保的“办理费”。 先要依法具备取保条件,再依决定确定保证方式和具体要求。依据1依据2

一、有保证人,还必须交保证金吗

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四条明确,对同一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。

公安部《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》进一步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取保时,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,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。保证人需满足与本案无牵连、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、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法定条件,不是找一个人签名即可。依据1依据2依据4

二、保证金不存在统一的“深圳价目表”

两高两部规定,保证金起点一般为一千元,未成年人为五百元;数额应综合考虑案情、社会危险性、可能刑罚和经济状况等确定,不能把最低数额理解成所有案件的应缴数额。依据2

公安部保证金管理规定另作分类:涉及财产损失、赔偿义务或者财产刑等案件,需要结合相应金额审查;规定所称其他犯罪,按法定最高刑等情形规定区间,未成年人另有要求,并允许省级公安机关适当上浮上限。依据4

不能将这些分类概括成“深圳成年人最高五万元”,也不能把“法定最高刑”等同于本案预计实际刑期。 应结合决定机关、案件类型和适用规定核对金额,而不是照搬网络价目表。

确有经济困难或者具有规定所列相关情形的,可以提交材料,请求依法审查保证方式或者在规定范围内适当降低数额。依据4

三、保证金应缴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

应核实《收取保证金通知书》记载的机关、金额、账户和期限,将款项缴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,并保存凭证。

公安部规定明确,办案部门、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、转账等任何方式代收代领。不要因为对方自称“承办人”“内部人员”,就向私人账户转款。保证金与依法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应分别处理,不能混在一个“包办取保”的私人收款中。依据2依据4

四、取保期间未违规,何时办理退还

符合退还条件的,应在解除取保、变更强制措施等相应节点依法办理。公安部规定明确,对取保期间未违反法定义务、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,或者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制作退还决定并通知银行如数退还;禁止以转账手续费、账户管理费等名义扣减应退保证金。依据4

不能因为后来被判有罪,就当然认定保证金全部没收;也不能把是否退赔作为所有保证金退还的统一前提。因违反取保规定依法没收,或者因涉嫌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而依法暂扣等情形,应另行核实法律依据和文书,并按后续处理结果区分。依据2依据4

法院依法通知将保证金用于财产刑执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情形,应按相应程序处理,不能与工作人员自行扣款混为一谈。依据2

五、换了办案阶段,要不要再交一次

案件进入下一阶段,接收机关决定继续取保,且保证方式、保证金数额未变的,原则上不再收取保证金。数额发生依法调整的,按规定办理补缴或者退还,不能简单理解为“公安交一次、检察院再交一次”。依据2

保证金问题,最重要的是把取保决定、收款通知、缴款凭证、解除或变更文书以及退还或没收决定保存完整。发生数额或者退还争议时,先核实文书和依据,再依法提出申请、复议或监督请求。

六、收到“宝安取保缴费”消息,先核对文书

不要仅因对方知道当事人在宝安看守所,就相信其收款身份。核实通知书、决定机关、指定银行专门账户和具体金额,必要时通过依法获知的正式联系渠道复核。依据2依据4

“九围看守所代办费”“派出所内部加急费”等说法,不能替代合法缴款依据。家属到广东广尚律师事务所咨询时,可以携带通知书和付款凭证核对;不应将保证金与律师费合并为含糊的“包放人费用”。

常见问题

保证金能交到律师个人微信上吗?

不应这样办理。保证金应按正式通知缴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,与律师服务费分别处理。依据2依据4

最后被判有罪,保证金就一定不退吗?

不是。是否退还应结合取保义务履行、是否有依法没收或其他处置依据判断,不能只看是否有罪。依据2依据4

咨询与材料准备

需要就本文涉及的会见、取保或刑事辩护事项咨询,可通过咨询表单预约周浩律师。广东广尚律师事务所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5号前城中心2608。首次沟通先提供基础案情;敏感材料请通过双方确认的非公开渠道传递。

主要依据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一条、第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一十七条;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三条;公安部《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。

依据1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。

依据2: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

依据4:公安部《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》。

法律声明

本文介绍一般法律程序,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,不构成对会见具体时间、取保候审、不批准逮捕、不起诉、缓刑或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。文中涉及宝安看守所的内容,不代表该场所有独立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取保条件或办案标准;实际羁押地点、办案机关和程序要求应依法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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